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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行政争议申请监督案
时间:2020-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检察建议  行政登记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要旨

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选择合理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加强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对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员工持何某某签名的《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江油市交警大队车管所申请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该车管所经审查相关书面资料、查验档案、确认车辆后,将车辆登记至何某某名下。2018年因该车辆实际持有人汤某某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何某某与汤某某被死者近亲属起诉至人民法院。何某某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其所有,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事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行政登记。

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116日作出2018)川0703行初134号行政判决。该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系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江油市交警大队在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手续时严格依照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原告认为他人冒用其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了车辆登记,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何某某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15日作出2019)川07行终39号行政判决。院二审认为,江油市交警大队按《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审查了办理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登记机关只承担形式审查责任,何某某主张其身份信息系被冒用,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某认为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川行申439号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何某某再审申请后,何某某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之规定,2019年12月9日决定受理。

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绵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材料;二是向何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并当面听取其诉求;三是向江油市交警大队、绵阳市交警支队了解案件事实,并听取了主要负责人意见;四是听取了原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不予支持何某某诉讼请求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发现江油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在办理案涉车辆登记时未审查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且绵阳市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时未审查身份证原件的情形较为常见。绵阳市交警支队认为通过肉眼观察《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中“何某某”的签名与何某某本人的其他签名确实存在较大差异、他人冒用何某某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可能性极大,表示其未主动或依申请撤销该登记行为的主要考虑是撤销登记后可能引起行政赔偿纠纷。何某某表示理解登记机关在被他人欺骗情形下出现登记错误的情形,其唯一诉求是登记机关撤销车辆登记、消除风险隐患。

争议化解及监督意见考虑到在检察监督阶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和再审监督程序,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且存在鉴定和再审期间案涉车辆发生新的事故造成新的纠纷引发新的诉讼可能,检察机关决定采用诉讼外方式解决本案行政争议。经检察机关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从事实、情理、法理多角度分析、协调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本案无继续争议的必要,愿意在检察机关组织下实质性解决争议。检察机关主持召开的圆桌会议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解决争议的方案,何某某提出书面注销申请,江油市交警大队现场办理车辆的注销登记

针对绵阳市交警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只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不审核原件且此类情形较为常见的问题,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四川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易造成代理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他人签名后申请登记,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风险隐患。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交警支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事宜时严格执行《四川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大资料审核力度,认真核对委托办理业务中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依法维护公民权利,防止出现本案类似情况。

监督结果绵阳市交警支队采纳了检察建议,书面回复表示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大资料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登记准确。

江油市交警大队注销车辆登记达到了何某某的诉求。何某某表示息诉罢访,不再就该行政登记行为申诉信访,向检察机关送来了“强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争议实质化解”的锦旗表示感谢。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1.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现实生活中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冒用他人签名办理行政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政管理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希望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此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何某某莫名惹上民事官司,才发现名下无中生有登记了一辆车辆,提起行政撤销诉讼未获支持便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此检察机关帮助申请人解决争议、消除风险隐患正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对于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一是启动再审监督程序,虽然这也达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却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为此检察机关决定采用诉讼外方式快速达到申请人诉求、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多角度入手与被诉行政机关协调沟通,使其自愿改变原行政行为,达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且这种办案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乐意接受的,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目标。

2.加强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要有穿透式监督思维,在依法审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和诉讼风险提出检察建议,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被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了一些共性问题,预防了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车辆登记的情形再次发生,达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检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