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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职责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依法向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法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中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八)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推动检察改革。

(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工作。协同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长(教导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及派出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和跨区域案件的协查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