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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人大代表的联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检察机关尊重宪法、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客观要求,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做好检察工作、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和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不断提高联络人大代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检察院与市人大代表以及驻绵全国、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第四条  把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列入市检察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组织有序、联系及时、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联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市检察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市检察院党组要求,负责制定年度联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报送联络工作部署,取得支持和指导。共同筹划、周密组织各项联络活动,定期开展工作研讨,协助做好人大代表培训工作,主动了解和联系列席人大常委会的人大代表,形成沟通顺畅、信息共享、联动推进的联络工作配合机制,共同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联系,及时建立人大代表资料库,协调落实联系人大代表相关事宜;

  (四)负责对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转交信访件等进行拟办、呈批、交办、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负责协调落实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检察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约见市检察院检察长等事宜;

   (六)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等。

第二章    

第六条  坚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真诚、优质、高效的联络服务,切实保障人大代表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

第七条  坚持全面联系、经常联系,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特点、规律的探索,不断改进联络方式,健全联络机制,提高联络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坚持依法规范、务求实效,认真听取、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章   办理有关议案、建议

  第九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来信、转交的案件和信访件等,统一由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第十条  对代表有关议案、建议、转交材料等具体事项,报市检察院领导审批后,交本院相关部门或县级检察院办理。

  上述事项不属于本市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期答复。能够解决的,抓紧解决;可以改进的,及时改进;暂时不能解决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转交事项人大代表的联络。坚持“办理前联系、办理中沟通、办理后回复”,办理前、办理中保持同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办理后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明确提出批评意见的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人大代表,要做到一对一、面对面地沟通交流,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与关注涉检重大热点问题人大代表的联络。对人大代表高度关注涉及检察工作的重大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加强舆情应对。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与人大代表面对面沟通,实事求是报告工作情况,真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及其转交的一般性事项,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重要事项和信访件,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代表转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交办机关和代表说明情况,作出阶段性答复。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办理后,应及时撰写答复稿,报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送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办按照统一格式和程序函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四章   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

第十六条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既能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政治优势,在接受代表的监督中赢得理解和支持,推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第十七条  市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和市委重大部署的活动,以及全市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座谈会等重要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检察院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大专项活动和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形成过程中开展的调研活动,以及市检察院党组成员集中调研活动,可以走访或邀请代表座谈,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涉法涉诉案件和刑事、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等,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观摩、旁听。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应当事先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并在旁听后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要向基层人大代表倾斜,组织的每次活动要有基层人大代表参加,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参与检察活动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及时反馈。

第五章   走访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走访人大代表,是尊重代表、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重要方式。走访人大代表工作是市检察院加强与代表联络的常规工作,应结合半年、年度检察工作总结和部署,集中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走访工作主要采取邀请座谈、登门拜访等形式,由市检察院领导带领市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开展。

第二十五条  走访活动中,对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够即时解答的,当面解答;需要研究办理的,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   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拓宽听取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市检察院应当落实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的,市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约见。受检察长委托,市检察院其他班子成员、县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约见。

  第二十八条  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的事项包括: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等情况;

  (二)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有关检察工作情况;

  (三)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的,与我市检察工作有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五)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约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人员在接受人大代表约见时,应当认真听取和回答代表反映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够现场答复解决的,当面答复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因法律、政策等原因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说理工作。

第三十条  约见活动结束或者约见事项办理并反馈后,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当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回访提出约见的代表,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报告被约见领导。

第七章  联络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推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信息化建设。开通和利用QQ、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联络渠道,增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及时性、便捷性和互动性。

  第三十二条  积极向人大代表赠阅反映检察工作的报刊资料,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检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适时通报全市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大要案办理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的综合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检察院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相关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